春秋时期,维系封建社会的宗法体系遭到破坏,等级制度削弱,大量人口脱离宗法血缘关系而走向个体独立。各诸侯国为了增强国力,纷纷开拓疆土,于是出现了大片没有经过周天子分封,但实际又掌握在各诸侯国君手中的土地。另外,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导致大量私田被开垦。同时,随着诸侯国之间的兼并战争愈演愈烈,如何管理兼并战争中获得的新增土地,也成为诸侯国国君需要解决的问题。因此,春秋时期,各个主要诸侯国内部都有由于血缘关系破坏而出现的大量自由人口,也出现了由于宗法家族崩溃而取得的大量土地,以及在战争中兼并而来的土地,在这种情况下,一种新的统治机构——郡县制应运而生。一般认为,郡县制起源于春秋时期,形成于战国,全面推行于秦始皇统一天下。
早在春秋时期,一些诸侯国便设置了县。《史记·秦本纪》记载,秦武公十年,“伐邽,冀戎。初县之”,随后在秦武公十一年,“初县杜、郑”,秦人打败邽、冀戎,将之变为秦国的“县”,又在杜、郑之地设县。秦武公十年为公元前688年,秦国已经开始设立县,但那时的县应当只是指国都以外的地区或城邑四周的地区,尚未发展至真正的郡县之县。